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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补路便民出行反被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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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补路便民出行反被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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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补路便民出行反被判刑两年
在古代,修桥补路,方便行旅,乃是大善行,是功德无量的事。
在今天,你若自行修桥补路,为周围的人民群众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你可要做好吃牢饭的准备了。
央视网等主流媒体报道,吉林洮南一村民为方便乡亲们外出通行,未经审批,投入13多万元,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为了收回造桥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自愿交费,“从未强制收钱”;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注:四年时间总共才收了五万元,本都没回)。结果杯具了: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对他进行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以“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为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他的三哥等多达17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并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这是下了重手啊!
如果说修桥补路是政府的责任,人民不能自行修桥补路,那拆了人家非法“私建”的,倒是给老百姓赶紧搭一个合法的“公建”的啊。可结果几年时间过去了,绕路的还在绕,老百姓的实际困难还是没给解决——当地人说,没桥想过到河的对面去,要多绕出70公里。
多年前的热播剧《武林外传》有段描述“雌雄双煞”专劫善人的台词,特别应景儿:
佟掌柜:西凉河上的葛三叔,多好的人呀,只要不打鱼就去摆渡,送人过河还不收钱。那天刚把一船人给装上,雌雄双煞从天而降,对他一阵拳打脚踢,边打还边说......
大嘴:替天行道?
佟掌柜:行完道就把船给凿沉了。
白展堂:打那之后,再想过河,就得多走五十里路。
修桥补路有罪,很多人表示想不通。就像那个村民说的:“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
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但,现实生活就是这样的.......
想起香港电影《无间道Ⅱ》开头,警司黄秋生跟黑社会曾志伟吃饭时的那段感慨: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师兄的样子我已经很模煳了,我很后悔当时六颗子弹没有全打在这小子头上!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人不应该是这样的,阿琛。”
看了一下网友评论,感觉很有点意思,大家竟然相当一致地认为,是建桥的人“不懂事”:本来是预算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大项目”,让你十三万就给干了,以后工程还怎么搞?
还有网友说,过路费从来都是官家才能收的,你一个平头老百姓干这个,不是找不自在么?
有一说一,从法律、防汛等角度讲,私自建桥或许真的不可以,原因在于公共交通设施首先要确保安全问题。国外也一样,政府批准,有施工资质、有质量检验才能干。
问题在于,当地政府部门下令拆浮桥时,有没有考虑老百姓的真实通行需要?有没有考虑另行建桥或改造这座浮桥的必要性?下令拆浮桥时,他们有没有想到大领导说过的这句话:“吹灭别人的灯,并不会让自己更加光明;阻挡别人的路,也不会让自己行得更远”。
尤其不应该的是,把那位修桥村民“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随便套了个“寻衅滋事罪”!无论如何,人家不过是学着旧社会乡绅的样子做善举而已,在客观上终归算是做了“好人好事”吧?惩罚他,某种程度上会强化“真话不能说,好事不能做”的社会导向。把好人好事变得合法、合规、合乎群众需要,不是更能体现新时代
各级领导同志们“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吗?
农民日报7月5日发表评论《私自建桥被判刑,一罚了之不应该》:“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看看农民日报说的多好!
[ 此貼被冲冠在2023-07-07 15:4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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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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