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 从《西厢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生的婚前性行为说起
本頁主題: 从《西厢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生的婚前性行为说起字體大小 寬屏顯示 只看樓主 最新點評 熱門評論 時間順序
钢虎


級別:俠客 ( 9 )
發帖:248
威望:107 點
金錢:486 USD
貢獻:2500 點
註冊:2024-07-06

从《西厢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生的婚前性行为说起

在《西厢记》中,张生和崔莺莺唱到:“【元和令】绣鞋儿刚半拆,柳腰儿勾一搦。羞答答不肯把头抬,只将鸳枕捱。云鬟仿佛坠金钗,偏宜髻儿歪。【上马娇】我将这纽扣儿松,把搂带儿解。兰麝散幽斋。不良会把人禁害,咍,怎不肯回过脸儿来?【胜葫芦】我这里软玉温香抱满怀。呀!阮肇到天台,春至人间花弄色。将柳腰款摆,花心轻拆,露滴牡丹开。【幺篇】但蘸着些儿麻上来,鱼水得和谐,嫩蕊娇香蝶恣采。半推半就,又惊又爱,檀口揾香腮.”

虽然这话语中充斥着幽默的调情语气,不过读者仍不难发现自称“内秉坚孤,非礼不可入”(《莺莺传》)的张生,终于是压抑不了自己内心的性冲动,与崔莺莺发生了性行为。讽刺的是,似乎自称处男的张生,在性爱中也是个老手。事实上,尽管婚前性行为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实在是一个常见的话题,只是因为礼法的约束,除明确被定义为色情小说外,往往作者并不能用过于露骨的文字再现性爱的场景。这一现象在《西厢记》中尤为明显。讽刺的是,包括《西厢记》在内的性爱描写中,着重强调的依旧是男性的性爱体验与技巧,而对女性的书写,仅仅在于描绘她们是如何的诱人,进一步激发着男性的欲望。

尽管Idema在文章The Story of the Western Wing: Tale, Ballad, and Play指出,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onward, high-minded
moralists time and again condemned the play as unfit for impressionable young
readers because of its explicit description of premarital sex(page 31). 但这不由得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即在宋代之后礼法规范已经相对严明的元代,婚前性行为是否只是处于性压抑状态下的穷书生的一种文学想象,或者我们称之为意淫呢?如果婚前性行为的确在当时的现实中发生过,那么当事人双方又是如何应对这一违反了礼法的事件呢?

中国古代对男女发生性犯罪活动统称为“奸”,尽管英语当中没有可与之完全对译的相应词语, Matthew Sommer教授认为sexual intercourse out of place或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这些表述最接近“奸”字之意(page 103)。尤其从宋代程朱理学的大肆宣扬下,当时的人们女人的贞洁有着十足的崇拜,哪怕是离婚与再嫁,都被视为女人的耻辱,就不用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了。更何况“不当的性交意味着各个相互关联着的不同层面的失序(page 104)。”不当的性行为也常常被与政治与社会的失序联系起来。究其原因,正在于婚前性行为严重挑战了传统父权话语体系下的构成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道德伦理秩序。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不正当的性行为的讨论,仅限于类似《西厢记》中崔莺莺与张生在婚前进行的性行为。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部分婚前性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这一活动还被赋予了性启蒙的色彩。尽管《红楼梦》是一本清代中期的伟大的文学作品,但是我们不妨从中窥探关于某种在中国古代广泛存在的合法的婚前性行为,即男主人与所谓的“通房丫鬟”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小说中,袭人就是贾宝玉的“通房丫鬟”,二人也曾多次在婚前偷尝禁果,但是这一行为在当时是被普遍默许的。事实上这两人的房间都是贯通的,并没有设置什么阻隔。就连善于嫉妒的林黛玉也从来不怨恨袭人,这就在于“通房丫鬟”尽管在婚前教会了男主人性行为的技巧,但是她根本没有资格竞争女主人的身份。相反,只有在男主人在婚后依旧喜爱她的前提下,她才有机会留在男主人身旁,成为他多个妾的之一。如果她并不讨男主人喜欢,如果没有怀孕,大概率的结局是嫁给一个普通人。如果她被男主人厌恶,甚至有可能直接被赶出家里,哪怕是她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换言之,人身依附的关系,使这些女性并不具备获得被法律赋予的贞洁的权利。类似的情况,譬如男主人强奸奴仆的妻子的,同样不用受到法律的处罚。《元史·刑法志》就规定:“诸主奸奴妻者,不坐。”16世纪的明朝司法官员雷梦麟对于明代沿袭的这一法条有着更详尽的解释:“不言家长奸奴雇工之妻者,岂律故遗之哉?盖家长之于奴雇,本无伦理,徒以良贱尊卑相事。”

言归正传,那么不属于人身依附关系的张生与崔莺莺,在他们的婚前发生了性关系,又将被判定为哪一种犯罪呢?正如之前所说,婚前性行为是无视男女双方家长的意愿,本质上是对父权意志的挑战。在元代法律中,崔莺莺与张生所犯的罪责是“和奸罪”。《元史·刑法志》规定: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

所幸崔莺莺尚未嫁人,否则二人要面对的刑法将会更重。面对这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崔莺莺还愿意与所爱的男人发生性关系,我们不得不承认文学作品中爱情的伟大,但是放到现实中来,真的会有那么多痴男怨女们愿意以身试法吗?尽管有人质疑,元朝在不涉及人命的通奸案是允许“私和”的,即允许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纷争。《元典章·刑部四·诸杀·凡奸》中就记载:

“真定路申:归问到军户封斌招伏:于中统二年十月初六日,拐带张兴妻阿丁在逃。父封德与讫张兴物折银二定,和劝,要讫休书。至元四年告发到官。法司拟:虽准休和,其封斌及奸妇阿丁,赦后依旧通奸,照依旧例: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其奸夫封斌、奸妇阿丁,各合徒二年。奸生子孙随父。奸妇,决讫,分付本夫。部拟:缘封斌父与讫张兴钞三定,自愿休弃,不合治罪。其张兴所受钱物,亦不合追征。奸生男女,随父,奸妇阿丁,分付本夫张兴收管。呈奉省劄,依所拟,行下本路照会。”

换句话来说,张生和崔莺莺两家是有机会在私下解决婚前性行为这一争端的。不过从社会舆论角度来看,把这种在传统道学家看来,做出了如此违反“纲常”的行为的二人的形象,也算是毁了。但是必须指出,崔莺莺和张生在普救寺的相见本身,不就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吗?元朝的伊世珍《琅嬛记》就指出:“
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而在《西厢记》中,他们不仅一同居住在普救寺中,还能在第一次见面就爱上对方,在经历短暂的借助诗文的挑逗后,二人迅速发生性关系。这种中国古代文学的传统套路,正应了郭德纲相声里的那句话:“夜读的秀才盼女鬼”,类似的情节大抵也只能存在于穷书生的想象了。

赞(62)
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10-12 11:18 發表評論
.:.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電腦版 手機版 客戶端 DMCA
用時 0.01(s) x3, 11-30 07:03